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fā)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yè)(實際用工單位)之間。
一、《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規(guī)定
(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協議與雙方的法律責任:
1、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合同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三)被派遣勞動者權益: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3、被派遣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派遣單位的義務
1、雇主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用工單位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的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勞務派遣單位的禁止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七)用工單位的禁止行為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八)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共同禁止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二、如何訂立勞務派遣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一款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勞務派遣協議訂立的主體和內容。
三、勞務派遣合同的種類和期限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選擇訂立什么類型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決定。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種類和期限做出了特別規(guī)定:
1、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勞動合同
2、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
3、新法明確規(guī)定“同工同酬”。
4、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轉移派遣: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yè)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減員派遣:減員派遣指企業(yè)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雇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yè)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fā)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資金、福利、各類社;鹨约俺袚泄椭鲬袚纳鐣头韶熑。其目的是減少企業(yè)固定員工,增強企業(yè)面對風險時候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
試用派遣:這是一種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項目派遣:企事業(yè)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yè)聘用相關的專業(yè)技術人才。
晚間派遣: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鐘點派遣: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
雙休日派遣: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
集體派遣:國有企事業(yè)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閑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
四、勞務派遣是什么意思
(一)、勞務派遣的概念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勞動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優(yōu)點
簡化管理程序,減少勞動爭議,分擔風險和責任,降低成本費用,自主靈活用工,規(guī)范用工行為。
五、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
一條 為規(guī)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yè)務,企業(yè)(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guī)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guī)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yè)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yè)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wèi)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guī)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guī)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xù);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wèi)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yè)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yè)史和職業(yè)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xù)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一款一項規(guī)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xù)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xù)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guī)定所稱勞務派遣。
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guī)定處理。
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guī)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guī)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xù)履行至期限
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guī)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guī)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六、勞務派遣有五險一金嗎
1、《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社保即通常說的“五險”,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是不包括住房公積金的。
社保是國家強制要求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的。
“住房公積金”:國家沒有強制企業(yè)為員工購買。
“五險”: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yǎng)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yī)療保險單位承擔8%,個人2%;失業(yè)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 1%;生育保險0.7%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5~1.6%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各省市地區(qū)承擔比例有所不同。
七、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認定
1、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派遣單位)簽訂合同的標的不同。勞務外包合同的標的是勞動成果,而勞務派遣的合同標的是勞動力。
2、對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勞務外包中由外包單位進行直接的管理;而在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由用工單位管理。
3、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勞務外包中,用工單位與外包單位構成委托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外包單位與勞動者構成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構成勞動力租賃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構成勞動合同關系,適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構成用工管理合同關系。
4、侵權責任主體不同。在勞務派遣中,原則上由用工單位承擔勞動者侵權責任,派遣單位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在勞務外包中,應由外包單位承擔勞動者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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